版權宣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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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
一、授權方式及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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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;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。
二、相關事項說明
- 本宣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,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(包括但不限於專利、商標及機關標誌之提供)。
-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,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應措施。
- 部分的影音、圖像、樂譜、專人專案撰文或其他著作,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,不在本宣告所及範圍,其後續使用應另經機關同意。
三、應注意尊重第三人之著作人格權(包括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)。
四、使用本宣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,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,若利用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資料與素材不符,且得被依法歸責,使用者須自負民事、刑事上之法律責任。
五、本網站之宣告,並不授與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、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物之地位。
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
一
、本處尊重他人著作權,並依「著作權聲明」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,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。
二
、如果您(著作權人、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)認為本處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,本處將依下列程序處理:
- 通知本處
請您填寫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,以傳真或電子郵件(掃瞄成電子檔)至本處,恕不接受電子簽章。
- 先行移除
如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依您所提供的資料,本處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,本處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,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)。
- 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(以下簡稱使用者)
本處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轉知使用者,請他(她)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)。
- 使用者異議
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,將填寫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送本處,如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本處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話、電子郵件)轉送給您,您必須在接獲本處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(含報案三聯單),否則本處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(著作權法第90條之9)。
三、其他注意事項:
- 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
如受委任提出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,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(著作權人、製
版權人、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)委託,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。
- 通知補正
- 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內容若有不完整,本處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 作日內通知補正。
-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,視為未提出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。
- 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,不得作為本處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。
- 3次侵權終止服務
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,本處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)。
- 個人資料保護
本處重視個人資料保護,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,除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外,本處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,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,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,本處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。
- 本處聯絡窗口
姓名:臺北市政府主計處
電話:2720-8889分機2067
傳真:2345-4501
地址: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、6樓中央區(市政大樓5、6樓)
相關檔案:
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(odt)
、
著作權侵害通知書(od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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